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富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富山於9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7,71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668元自95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