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甲○○被訴㈠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㈡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案件,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分別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論處罪刑之判決。查該等罪名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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