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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