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漢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交易明細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金額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參拾貳元,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額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則請求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以金額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計息依據為何?
二、依綜合約定書以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至立約人完全付清,則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息之依據何在?。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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