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助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福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6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4年7月13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福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5月確定後,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74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接續前揭刑期執行,受刑人於103年7月16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26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