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14號113年度聲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林長泉律師被告莊家岷選任辯護人林長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1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被告莊家岷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現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4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件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經本院函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已徵得同意將本件移送至該院一併審判(承辦股別:禮股),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11月13日基院雅刑禮113金訴394字第17439號函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