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4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扣案之遊戲光碟柒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於民國(下同)96年間向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購得PS2主機所使用之「戰國無雙2」、「時空幻境
」、「特攻神諜」、「新鬼武者」、「METALGEARSOLID3
」盜版遊戲光碟7片,係屬侵害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及不詳等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依法不得散布
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其竟於97年9月19日上午
10時37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snake5
2023」張貼販賣PS2主機附贈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供
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嗣於同年月30日下午6時5分許,在台中
火車站前,為警喬裝買主交付之際而當場查獲,並從甲○○
身上扣得上開盜版遊戲光碟7片。
二、本院認定之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之明
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被告
以單一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侵害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有之電腦遊戲程式著
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
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散布盜版遊戲光碟,欠缺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非淺,惟因被告散布之盜版
遊戲光碟數量非鉅,且年僅廿歲涉世未深,誤觸刑章,且被
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
行,犯後已供認犯罪無隱,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
,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至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合計7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之物,
應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18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2 月 18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