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潘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