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易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易蒼(下稱相對人)於93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84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下稱本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9月28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置之不理,故依本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224180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相對人李易蒼(下稱相對人)於93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3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2.88,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36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下稱本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9月17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置之不理,故依本契約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88694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易蒼│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224180││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李易蒼│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88694││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易蒼│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418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易蒼│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69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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