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駿糧具保人呂羽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羽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羽婷因受刑人何駿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不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