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雄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雄因搶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建雄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一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七○一七三七○五○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七○一七三七○五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