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95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務人 李美燕 債務人 余澤潁 債務人 余柏萱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余世興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