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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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文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元於98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
000元,約定自98年12月11日起至103年12月1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年7月20日止累計193,721元正未給付,其中180,094元為本金;12,64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文元於99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99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12月2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20日止累計176,238元正未給付,其中165,966元為本金;9,372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文元│100年7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80094││││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文元│100年7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65966││││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