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廖隆魁 相對人 楊凱顯 原名: 楊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85年度全一字第3109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下同)23,000元(提存書案號為鈞院85年度存字第2874號)而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狀請鈞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可知聲請人先前就同一筆提存款項已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通知行使權利函文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通知行使權利案卷及前開假扣押、提存案卷等查核屬實,據此,聲請人向本院重複提起同一聲請,顯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故其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欲取回其提存物,應依法另向法院聲請返回提存物始為正辦,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