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小律
7樓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昌間 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鄭新後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