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敏汶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敏汶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敏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拘提未獲,嗣經本院通緝到案,於本院訊問後認其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2月9日起羈押在案。茲本院認於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後,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