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 蔡銀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信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命於7日內補正「㈠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㈡對法定代理人住所送達不到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