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劉旭昇 被告 崔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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