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告胡智江
樓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泳鈴胡麗嬋 之限定繼承人、 賴明豐 即胡麗嬋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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