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告 張恒輔

被告 王品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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