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告 張恒輔
被告 王品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告 張恒輔
被告 王品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