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袋地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甲○○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文。次按司法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3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臺幣(下.年2月8日起實施(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參照)。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雖請求通行之道路為五米寬,惟僅有寬度無法計算全部通行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意旨,應以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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