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清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清標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784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