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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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9號抗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對人 楊穎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命抗告人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並於100年12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