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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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仁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律師 羅開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6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