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周雨潔
周栢毅 被告 李旻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均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參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調查筆錄),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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