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談 黎云 被告 李宗禧 (原名 李漢源 )
賴勇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宗禧、賴勇佑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經原告 談黎云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法官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