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賴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賴麗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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