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翁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