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羅荷初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羅荷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羅荷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羅荷初出生於民國00年0月
0日,為滿80歲之人,自99年1月6日起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爰依法對失縱人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羅荷初自99年1月6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5月18日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揆諸前揭法規,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羅荷初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
四、本件失蹤人羅荷初於99年1月6日失蹤,計至102年1月6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