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5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秀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