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黃秀美 原告與被告 陳琬婷 、 江帙洧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