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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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川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張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32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8,227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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