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玉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玉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113年9月3日)前之孳息、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601,128元(其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佩芸附表:
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利息580,476元113年6月15日113年9月2日15.03%19,122.31元違約金580,476元113年7月1日113年9月2日1.503%1,529.78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小計20,652.09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0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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