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王木貴 代理人 吳瓊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105年11月8日臺灣導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導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臺灣導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股票││1000│││01│││││││├─┼───────────────┼──────────────┼────┼───┼────┼───┤│00│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股票││1000│││02│││││││├─┼───────────────┼──────────────┼────┼───┼────┼───┤│00│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股票││86│││0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