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訴字第12號上訴人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法定代理人 黃雯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2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