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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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等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4號、本院99年度北交簡字第43
1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