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詠璇具保人吳建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詠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吳建昌(聲請書誤載為 吳健昌 ,應予更正)於民國99年7月19日依本院法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聲請書誤載為1元,應予更正),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99年7月19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已於同年9月21日對被告及具保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並未遵期到庭,聲請人並為此依法先後於99年10月23日、24日、25日多次拘提報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