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凱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謙 如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33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280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65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就上開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著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上字第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再易字第3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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