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琅銘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琅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琅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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