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
丙○○甲○○兼上三人共丁○○同法定代理人被告戊○○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
丙○○甲○○兼上三人共丁○○同法定代理人被告戊○○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