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 林明義
林明燦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分割遺產等之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其訴訟所得之利益為何,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