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馮肇基 被告 王威閔
黃國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8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威閔、黃國碩與其他年籍不詳之人共組詐騙集團,王威閔並負責指揮黃國碩及其他成員對外收購人頭帳戶,及負責發放收簿酬勞、擔保工作成果,並得自旗下收簿手之業績朋分獲利。王威閔、黃國碩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不法詐欺之故意,由某成員於111年4月22日11時21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紫萱 之帳號聯繫原告,佯稱可透過VIP=KS短線飆股諮詢分享群組網址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9日10時18分許,將5,000元匯入 林韋庭 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內後,又陸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至111年7月7日止,共計匯款5,015,000元,隨後欲辦理出金時才發覺遭騙,致原告財產權受損。基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有關原告主張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獲利話術詐騙,致陷於
錯誤而將4,88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林韋庭帳戶(匯款日期、匯入帳戶及戶名如附表所示),受有損害等事實,經原告明確指出遭詐之手法、匯款時點及金額、入款帳戶及戶名,甚為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認,且其中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亦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0、493號刑事案件為相同之認定,足可採信。至於原告雖主張遭詐騙之金額應為5,015,000元乙節,經查閱原告於刑事案件警詢所陳述之匯款日期及金額,合計應為4,885,000元(見原告111年7月8日調查筆錄),故本件即以4,885,000元採認為原告受騙之金額。
㈡本件原告遭詐騙之情事,就被告參與執行之分工,在於收集
林韋庭之帳戶,以便由詐欺集團成員先行測試供原告匯入第1筆5,000元後,集團成員得以續行以同一或其他人頭帳戶詐欺原告。基此,被告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計畫性、整體性之方式行騙原告,被告並非僅單純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供使用而已。基上,被告客觀上雖在前階段參與詐欺行為,但應採認被告所為者既為計畫性、結構性犯罪之一部,應就全部詐欺結果負損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見送達證書,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編號日期金額匯入銀行帳號、戶名1111年5月9日5,000元彰化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0、林韋庭2111年5月16日10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 李世堡 3111年5月30日10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林文祥 4111年6月2日41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蘇立元 ,000000000000、 劉信維 5111年6月14日91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蘇立元6111年6月24日300,000元永豐銀行光明分行:00000000000000、 李泰興 111年6月24日650,000元台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 楊家欣 7111年6月27日550,000元台灣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 劉鎮守 8111年7月5日1,560,000元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 黃玫蕙 9111年7月7日300,000元台新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蘇立元,營業部:00000000000、劉信維總計4,8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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