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債權人 劉鍵霖 債務人 徐永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5,000元│90.7.5~清償日止│6││├─┼────────┼─────────┼───┼───────────┤│2│5,000元│90.8.5~清償日止│6││├─┼────────┼─────────┼───┼───────────┤│3│5,000元│90.10.5~清償日止│6││├─┼────────┼─────────┼───┼───────────┤│4│5,000元│90.9.5~清償日止│6││├─┼────────┼─────────┼───┼───────────┤│5│5,000元│90.11.5~清償日止│6││├─┼────────┼─────────┼───┼───────────┤│6│5,000元│90.12.5~清償日止│6││├─┼────────┼─────────┼───┼───────────┤│7│5,000元│91.1.5~清償日止│6││├─┼────────┼─────────┼───┼───────────┤│8│5,000元│91.2.5~清償日止│6││├─┼────────┼─────────┼───┼───────────┤│9│5,000元│91.4.5~清償日止│6││├─┼────────┼─────────┼───┼───────────┤│10│5,000元│91.3.5~清償日止│6││├─┼────────┼─────────┼───┼───────────┤│11│5,000元│91.5.5~清償日止│6││├─┼────────┼─────────┼───┼───────────┤│12│5,000元│91.6.5~清償日止│6││├─┼────────┼─────────┼───┼───────────┤│13│5,000元│91.7.5~清償日止│6││├─┼────────┼─────────┼───┼───────────┤│14│6,600元│91.8.5~清償日止│6││├─┼────────┼─────────┼───┼───────────┤│15│5,000元│91.9.5~清償日止│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