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榮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100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興所處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榮興(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3日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診斷受刑人是否有酗酒戒癮之症狀,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目前無酒精戒斷之現象,無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月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份可稽;受刑人嗣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23日委請慈惠醫院先行診斷是否有酗酒戒癮之症狀,而有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必要,該醫院於100年5月27日診斷認:受刑人目前無酒精戒斷之現象,因此無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重要性,但個案有失眠、情緒障礙與衝動控制不佳之情形,需要治療與輔導等情,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高雄地檢署100年執聲字第1940號卷第4頁)。足見受刑人已無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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