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汪昕暐 被告 陳學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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