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5年2月24日刊登於民眾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一│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23日│新臺幣80,0│QL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基隆││00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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