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六月四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四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照原標準定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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