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