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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