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德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正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實體判決)。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入獄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